8月30日至3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会议认为,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全省检察机关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紧紧围绕改革中心工作,积极探索,求真务实,圆满完成人员分类管理、内设机构调整、司法责任制落实等重点改革任务。能够认真落实“两高三部”《亚博足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取得了较为明显成效。
会议指出,市人民检察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司法体制改革有待深化。司法责任制中放权和监督的矛盾依然存在,“捕诉一体”的“集权”和“认罪认罚从宽”的“协商”,导致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增大,相对应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没有健全完善,极少数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现象仍有发生。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还存在不足,评查深度不足,评查质量不高、评查方式滞后,评查效果不佳。全面展开法律监督的主动性不均衡,部分检察工作相对薄弱。运用信息化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意识和能力较弱,与智慧检务要求还有差距。二是审查证据能力有待提升。案件亲历性复核工作做得不够,主要精力大多放在争议性案件上,对一般刑事案件证据的复核审查亲历性不足。针对网络、电信诈骗等犯罪的证据认定大多依赖通话、交易记录等方式,新型犯罪证据审查能力有待提升。对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力度有待加强,个别检察官对于犯罪嫌疑人辩解重视程度不够,对可能无罪、罪轻的证据调取积极性不高,对辩护人的意见未能做到全面审查,及时回复。三是侦查监督意识有待加强。个别检察人员对侦查工作存在监督能力不强、监督手段不多等情况,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意识转变不强。引导侦查取证不到位、不全面,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的总量偏少,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缺乏有效后续跟踪监督。侦监协作办公室平台利用率偏低,没有专人负责,统一审核、统一出口机制不够完善,检、警信息共享还存在一定障碍。四是审判监督质效有待提高。个别检察官受“抗诉意见采纳率”考核的影响,不能做到“应抗尽抗”;有的对抗诉条件把握不准、精准度不高,抗诉意见采纳率相对偏低;对法院不采纳的抗诉案件,后续跟踪监督跟进不到位。对个案监督经验总结提炼不够,缺乏类案监督意识;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工作的主动性不够。对于普通刑事案件督促审判机关召开或建议召开庭前会议较少,推动“庭审实质化”落实不够。部分年轻检察官缺少出庭实战经验和技巧,法庭示证、质证能力和辩论水平需进一步提高。
审议中主要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健全机制,推进改革持续深入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坚持权责明晰与依法行权相统一、履职行权与加强监督相结合,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修订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职责分工;制定完善检察权运用监督制约机制相关办法,强化对检察官办案活动的日常监督,全面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职能,积极作为,依法履职,实现权、责、利的有机统一。明确案件管理部门及流程监控员履职要求,坚持办案流程监控常态化、实时化,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由案件管理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积极参与的评查人才库,定期开展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工作。积极探索智慧检务服务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化与检察监督的深度融合。
二、多措并举,提升证据审查水平
落实证据裁判规则,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强化对实物证据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努力实现证据审查工作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主客观证据相互结合。全面加强对刑事案件亲历性审查,掌握和挖掘在案证据,主动发现、核实证据的缺陷和疑点,避免审查案件证据“书面化”、审查鉴定意见“结论化”。加强对新型犯罪证据的辨识、分析、研判,不断提高证据审查工作水平。严格按照证据审查标准,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落实审查逮捕阶段询问要求,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及律师意见,充分尊重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诉讼权利。
三、主动介入,加大侦查监督力度
要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目标要求,不断提升侦查监督意识、能力和手段,立足以证据为中心,倒逼侦查机关完善侦查和证据收集工作。要落实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健全完善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持续开展跟踪监督,确保侦查工作的彻底性。加强捕诉衔接,强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及限制财产权利的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保证侦查措施规范适用。要充分发挥侦监协作办公室平台作用,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着力改变办案人员平台使用意识不强、片面依赖传统沟通方式问题;加强沟通协作,努力实现检侦核心业务数据共享。
四、提升能力,增强审判监督质效
要把能力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通过业务集中培训、公检法律同堂培训、优秀公诉人竞赛等多种方式,不断增强检察官依法监督意识,大力提高检察官审判监督、出庭公诉、精准抗诉等各方面能力。充分发挥抗诉的法律监督功能,坚决纠正定罪不当、量刑严重失衡、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对抗诉意见未被审判机关采纳的案件,要进行重点监督,查明抗诉的理由和未采纳的原因,以提高抗诉的精准性;对抗诉理由充足而未被采纳的案件,要依法采取跟进措施。积极落实数字检察工作要求,优化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刑事审判数字监督平台等,以信息化手段有力推动工作开展。督促审判机关逐步提高普通刑事案件庭前会议适用比例,不断推动“庭审实质化”走深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