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至3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公安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会议认为,全市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围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持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践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会议指出,市公安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尚显不足。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不够全面深入,配套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完善,改革的整体效能提升显现不够。各类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指引工作没有全面开展,仅在故意伤害等个别类型案件推行。内部案件管理机制没有完全理顺,存在多头管理、交叉执法或推诿扯皮现象。个别基层单位对主办侦查员制度工作不重视,落实推进力度不够。对辅警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问责等制度机制亟待健全。二是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没有完全形成。少数干警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重视不够,执法理念仍较落后,以证据为中心的侦查意识尚未牢固树立。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还不同程度存在,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观念还没有完全消除。新型侦检关系尚未完全形成,侦监协作办公室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数据共享机制与平台未充分有效建立,通过大数据、数据共享提升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服务以审判为中心的能力尚需进一步提升。三是执法规范化水平尚需提升。基层基础工作仍较薄弱,执法规范化水平总体不高。对干警的岗位技能训练针对性不强,实战化、技能化培训较少,“情指勤舆督”一体化实战体系运用不充分。少数干警法律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新形势下违法犯罪的特点、规律掌握不到位,不能严格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排除、运用证据。有的案件只收集有罪证据,忽视无罪、罪轻的证据。一些案件受立案不及时,侦办工作不够认真细致,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较多,且一些退侦案件补充侦查严重不到位。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不够,有的在受立案、强制措施、鉴定意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环节,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的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家属。四是监督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对各单位、各部门、各警种日常监督管理不够到位,监督管理的前瞻性、预警性不够,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少数单位履职尽责意识不强,对难点问题动真碰硬精神不够,把矛盾和问题上交、下推、后拖。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制未能有效落实。少数法制员不能严格把握证据标准,案件“四级”审核审批制度作用发挥不充分。
审议中主要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持续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
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部署,公安机关要深刻领会改革精神,在侦查工作的各个环节扎实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全面建立“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充分发挥其引导侦查取证、提高办案质量的作用。进一步理顺内部办案机制,厘清各部门、各警种间的权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扎实落实主办侦查员制度,健全完善对辅警的考核、奖惩、问责等制度,推进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理念
切实转变刑事侦查的工作理念,从侦查的源头就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意识,以证据裁判标准作为侦查的标准。引导广大干警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进侦查工作从偏重实体正义向实体和程序正义、从查明事实向证明事实转变。进一步完善新型侦检关系,巩固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有效发挥侦监协作办公室职能作用。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发挥数字化技术作用,把大数据应用充分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切实提升数据助力决策、办案、监督、考核等各项工作精准度,不断提高服务以审判为中心的执法能力。
三、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水平能力建设
下大力气从基层基础抓起,全面规范执法行为,着力提高干警综合执法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情指勤舆督”一体化实战体系作用,广泛开展实质化办案技能培训练兵,扎实提升办案能力。注重新警培养,加快梯队建设,保障办案一线力量。建立以证据为中心的侦查机制,坚持以证据裁判规则引导刑事侦查,证据收集标准向法庭审判的证据标准看齐,确保侦办的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并重,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四、强力抓好监督管理
及时发现并查处干警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教育广大干警知敬畏、守戒惧,严格尽职履责,敢于动真碰硬,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安机关整体形象。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强化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质量管控,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问题的发生。充分发挥案件“四级”审核审批制度作用,进一步加强案件的日常监督管理。各级案件核审机构及其法制员要严格履行案件核审职能,切实把好“关口”,确保案件质量。